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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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时债务处置需依据转让协议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按协议执行,无规定时公司本身担责。受让方知晓债务且无特别约定可能担责,原公司债权人仍可索偿。若原公司财务困难且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股东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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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有原则可循。首先用合伙企业自身财产清算偿还,其财产包括合伙人投资款、收益等。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约定按约定但不能对抗债权人,无约定按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则平均分配,合伙人超额清偿可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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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时债务范围的分配视具体情况而定。股份转让时旧企业仍担原公司所有债务,新股东责任上限为投资额度;若涉及并购或分离则按法律条款和协议确定债务份额,协议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未妥善处理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新企业主张权益,多种因素决定企业转让后的债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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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债务分担有基本准则。先以企业全部资产偿债,资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全体会员负无限连带责任,会员需以个人财产清偿且无先后顺序。会员承担超出份额债务可追偿。会员间债务负担比例按法律和协议,协议无共识或模糊的先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资金比例,无法辨识则平均分摊,且外部债务责任不受内部约定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