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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遗产范围的标准

时间:2025.01.05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004人
律师解析:
认定遗产范围的标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明确:
一、财产来源
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通过合法途径个人取得的财产。
合法的财产获取方式多种多样,比如通过自身诚实的劳动,凭借付出的努力和汗水换来的收入;通过合法的继承程序,从先辈或其他亲属那里承接的财产;以及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赠行为,接受他人赠予的财物等,这些都能够纳入遗产范围。
反之,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都不能被认定为遗产。
例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所获得的财物,因其来源不合法,是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配的。
二、财产时间
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这意味着,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已经对其进行处分的财产,是不属于遗产范畴的。
例如,在生前就已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通过合法的买卖交易出售给他人,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在交易完成时就已经发生了转移,自然不能再作为遗产进行处理。
三、财产性质
遗产需是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在一些常见的财产关系中,比如夫妻共同财产,就需要进行区分。
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一般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其中一半的份额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这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四、财产权
遗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像银行存款、名下房产等具有实际经济价值的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也就是债务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需要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家人在认定遗产范围时产生争议。小朱生前有部分收入来源不明,疑似非法所得;生前出售过一套房产;与小丽婚后有共同房产;且留有银行存款的同时还背负一些债务。这些财产是否都属于遗产范围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来源不明且疑似非法所得的收入,因其可能涉及非法获取,按照遗产认定标准,不能作为遗产。
2、小朱生前出售的房产,在交易完成时所有权已转移,不属于其死亡时遗留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3、夫妻共同房产中,只有属于小朱个人的一半份额可作为遗产。
4、小朱的银行存款作为积极财产、债务作为消极财产,都属于遗产范围,继承人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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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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