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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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财物受损时,认定寻衅滋事罪在财物损失方面有相关标准。司法解释规定,强拿硬要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达一定价值、多次实施并引发恶劣影响、涉及特殊对象造成恶劣影响等为“情节严重”情形。涉及此类案件要评估多方面因素,证据收集对认定罪名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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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主犯是起主导作用的罪犯,可能组织、策划、指挥犯罪或承担关键犯罪行为,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起次要作用”指在共同犯罪相关方面角色次要,“辅助作用”为提供便利等协助。确定主从犯身份要考虑多种因素,量刑时应区分对待,主犯面临更严重惩罚以体现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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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规定包括行为表现与量刑两方面。行为表现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等情节恶劣、强拿硬要等情节严重、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致秩序严重混乱这几种情况。量刑方面,犯此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相关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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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构成从主客观方面判断。主观为故意,出于寻求刺激等不良动机。客观表现形式多样,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且达到情节恶劣或严重程度,如多次寻衅滋事、造成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财物价值大等符合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