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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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赔偿适用范围包括保险事故由第三方过失引发,但被保险人因对方拒赔或偿付能力不足无法直接索赔的情况。如交通意外中对方全责却不赔或无力赔,被保险人买了车损险可申请。申请需满足事故责任划分明确、保险合同有效、按法定程序办理事故报告和理赔手续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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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是在债务人未积极行使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要求次债务人偿债的司法手段。其成立需满足四个要素,包括债权人持有合法债权等。它能保护债权人权益、突破合同相对性观念,但实际操作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进程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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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提前行使是在债务履行期限未划定前,债权人依特定情形主张行使该权利。一般代位权在债务履行期限结束时行使,当债务人体内债权或从属权利存在诉讼时效将期满、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特殊情况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可提前行使,这是创新,实践中行使有严格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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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在债务法律关系中很重要。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方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如甲借乙钱、丙借甲钱而甲不向丙索债致乙难收回借款时,乙可代甲向丙要求还款。其成立需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对债权人债权造成实际损失,且债权人代位权益限于自身债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