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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中,实际施工人遇发包方未付工程款,符合特定情形时可代位求偿。其权利构建要素包括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有合法有效的承包合约、承包人未积极行使到期债权、债权非承包人专属、实际施工人债权临近或已到期。代位求偿数额依据实际工作量和计价方式计算,还需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具体依合同条款、法规和案件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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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将债务人关系人作被告,在建设工程领域债务人相对人可能为发包方或总承包方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务人不行使对相对人权利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权利。实施工人发起代位权诉讼要遵守法律规定条件,还需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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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时,要先搜集工程结算单据、通信记录等证据。先尝试与欠款方友好协商明确权利义务与欠款总额,协商不成可走司法途径诉讼,诉讼遵循“实际履行”原则,法院据证据评估裁决工程价款和责任。同时要注意三年诉讼时效,建议尽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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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诱发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应力的情况包括承包方资质问题、无资质人员借名承揽、未招标或招标无效、非法转让或擅自分包、“阴阳合同”违背中标合同核心条款、欺诈威胁签订合同、恶意勾结损害权益等,但合同是否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判定,由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