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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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处理中,认定共同债务借款需关注核心要素。一是看借款行为,是否夫妻双方共识并签署协议,或一方追认且另一方知情无异议;二是考察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实现共同经济利益;三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所需负债,若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也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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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方是否承担男方债务需具体分析。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如购房贷款、家庭日常花销债务等用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的,女方要承担;若为男方个人债务,如因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产生的,女方无需承担。判断要依据债务用途等综合认定,女方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可主张不承担,应按实际情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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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一般由双方共同承担。若有明确合法约定由一方承担,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对外债务可由这一方承担。一方因赌博、吸毒等个人不合理开销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由其单独承担。判断婚内欠债能否一方承担,需综合多因素,有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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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在一些情形下,经债权人同意或依法律规定,可由一方承担,如夫妻约定由一方担债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约定有效;离婚时法院依规定和实际情况可判共同债务由一方担。担责一方担完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担部分,始终需对债权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