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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需要赡养吗

时间:2025.01.08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419人
律师解析:
同居这种生活状态里,通常是不存在所谓的赡养义务的。
赡养这回事,主要是基于那种亲属之间的关系,像是父母与子女,还有夫妻之间之类的。
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可是不一样的,法律层面压根就没规定同居的一方得有赡养另一方的义务。
不过,如果在同居的那段时间里,有一方因为年纪大了,或者生了病等等原因,导致失去了劳动能力,又或者生活变得很困难了,那另一方从经济上给对方一些帮助,这可是符合道德伦理的。
但要清楚,这可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那种赡养行为。
要是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债务之类的问题有提前约定好的话,那就得按照约定来处理。
要是没约定,一般就按照共同共有的方式来处理。
总而言之,一般情况下同居分手是不需要赡养的,但具体到每一个实际的情况,那还是得根据具体的情形去判断和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同居多年,后小李因病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小朱认为自己没有赡养小李的义务,准备分手且不提供经济帮助,小李则觉得小朱应给予经济支持,双方产生争议,且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处理也存在分歧。

案情分析:

1、从法律角度看,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法律未规定同居一方有赡养另一方的义务,所以小朱从法律层面可不承担赡养责任。
2、若小李因特殊原因生活困难,小朱给予经济帮助符合道德伦理,但并非法律强制。
3、对于同居期间财产,若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则按共同共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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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2年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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