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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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适用于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但在一些情形下不适用,如债务人合理的日常生活消费(如买日用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进货、销售)以及对子女合法的赠与行为等。判断是否适用需综合考虑行为性质、目的等因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维护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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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涉及的债权通常可转让,债权转让即债权人将债权转给第三人。法院调解达成的债权协议若规定可转让且不违反强制规定,债权就可转让,转让时需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对债务人无效。若调解协议限制或禁止转让则不可转,特殊类型债权如基于人身关系等不能转,能否转让要依协议和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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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方的法定权益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申请以原告身份代债务人行使权力。诉讼中,债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有合法债权且怠于行使致财产受损;债务人若无法反驳怠于行使指控可能面临不利;第三方应参与审查。法院关注债权合法性等,当事人应配合并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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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中,法院裁定代位权成立有法定要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确定且已届履行期限;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实质经济损失,“怠于行使”指未用司法手段追讨权利;三是债权不能仅属债务人个人;四是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要在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