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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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若债务源于支撑夫妻共享生活、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经夫妻双方共识引发,一般视为共同债务。但若一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上述目的,且债权人明确知晓夫妻分居状态,该笔债务则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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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债务分配原则: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个人债务一般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如因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但实际情况复杂,名义上一方的债务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等,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需依债务性质、用途及双方状况确定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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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后,其在外欠款的处理需分情况。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另一方以继承遗产为限担责;若为亡者个人债务,用遗产清偿,遗产不足另一方无需担责。实际中要综合因素判断债务性质,用于家庭生活、经营的欠款多为共同债务,用于个人挥霍、非法活动的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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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因做生意负债时,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另一方无需承担;若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如购买共同经营设备等,另一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断关键在于债务用途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是否有关。双方有约定按约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需具体分析确定另一方是否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