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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有遗产债务由谁承担

时间:2025.01.09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446人
律师解析:
关于人死了之后遗产债务的承担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
一、继承人承担
当一个人去世后,如果有继承人继承其遗产,那么继承人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死者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例如,甲去世后留下了50万元的遗产,同时也有30万元的债务。
甲的子女作为继承人继承了这50万元遗产,此时,他们就需要在这50万元的范围内清偿甲所遗留的30万元债务。
也就是说,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价值足以覆盖债务时,要全额清偿;若遗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只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即可,超出部分继承人无需承担。
二、受遗赠人承担
受遗赠人如果接受了死者的遗赠财产,同样需要在受遗赠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死者的债务。
这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合理清偿,避免因遗产的转移而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
若死者的遗产既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那么根据相关规定,遗产将归国家所有。
但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遗产则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相应地,死者的债务也会由接受遗产的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进行清偿,确保债务得到妥善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30万遗产和25万债务。小胡作为继承人欲继承遗产,却不愿承担债务;小丽作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财产后,也不想担责;此外,小静去世后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引发债务承担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继承人,继承小朱遗产,需在继承的30万遗产范围内清偿25万债务,因遗产足以覆盖债务,应全额清偿。若遗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超出部分小胡无需承担。
2、小丽接受遗赠财产,应在受遗赠财产范围内承担小朱的债务,以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
3、小静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若小静非集体成员,遗产归国家,国家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若是集体成员,由集体所有制组织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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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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