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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儿子继承要给费吗

时间:2025.01.10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832人
律师解析:
关于安置房儿子继承是否要给费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定继承情况
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对被继承人安置房的继承权利。
法定继承是依据亲属关系等法定因素来进行财产转移的。
比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血缘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在父母去世后,子女有权利继承其财产。
在这种继承方式中,儿子继承安置房时,一般是不需要支付费用的。
因为法定继承是法律赋予继承人的权利,是对亲属之间财产传承的一种保障。
二、遗嘱继承情况
当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明确指定儿子继承安置房时,儿子同样通常不需要向他人支付费用。
遗嘱是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处置意愿的体现,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儿子就可以依遗嘱取得相应的继承权。
例如,被继承人可能出于对某个儿子的特殊关爱或者其自身的某些特殊情况,通过遗嘱将安置房指定由该儿子继承。
三、特殊情况
不过,在继承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就可能需要缴纳一些相关的税费
比如契税,这是在房产产权发生转移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还有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这些费用是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时按规定应缴纳的,并非因继承本身而向他人支付的费用。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套安置房,其儿子小李主张继承。争议点在于小李继承该安置房是否要给费用。若按法定继承,小李作为法定继承人似无需付费;若有遗嘱指定小李继承,通常也无需付费;但涉及房产过户等手续时,可能需缴纳相关税费。

案情分析:

1、在法定继承情形下,小李基于与小朱的父子血缘关系,依法享有对安置房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所以一般无需支付费用。
2、若小朱通过遗嘱指定小李继承,只要遗嘱合法有效,小李依遗嘱取得继承权,通常也不用向他人付费。
3、办理房产过户时,按规定可能需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这是房产变更登记的要求,并非继承本身产生的向他人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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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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