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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债务能不能继承

时间:2025.01.11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169人
律师解析:
关于死者的债务能否继承这一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一、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选择继承遗产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清偿是有限度的,是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需要先用这100万的遗产去清偿80万的债务。
清偿完成后,剩余的20万元才是继承人真正可以继承的部分。
这一原则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考虑到了继承人的实际利益,避免了继承人因被继承人的债务而承受过重的负担。
二、放弃继承的情况
如果继承人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放弃对遗产的继承,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他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就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
这是因为放弃继承意味着继承人放弃了与遗产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死者的债务本身并不属于继承的范畴。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若选择放弃继承,就无需承担相关债务的偿还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价值100万遗产,生前欠外债80万。其继承人小李在继承遗产时,对于是否要用遗产先清偿债务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应全继承,有人认为应先偿债。另外,小胡作为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是否还需偿债也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限定继承原则,小李选择继承遗产,就应当清偿小朱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且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所以要用100万遗产先清偿80万债务,剩余20万才是小李可继承部分。
2、小胡放弃继承,按照法律规定,他对小朱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就无需承担偿还责任,因为放弃继承意味着放弃与遗产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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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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