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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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指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以自身名义主张并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相关权利。其实施有严格规定和限定条件,包括债权合法且届满期、被代位权力非专属债务人本人(如基于抚养等关系的给付请求权不可代位行使)、行使范围以自身到期债权为限。它是保障债权人权益、防债务人逃债的重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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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后的执行程序:胜诉方需主动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相关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包括存款、房产、车辆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会采取查封等措施,再评估、处置财产偿债。若被执行人有异议或抗拒执行,法院会视情况处罚,双方也可协商和解,执行程序旨在保障胜诉方权益、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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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通常属于民事纠纷,一般不涉及判刑。但若欠款是通过诈骗等犯罪手段获取,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诈骗罪。其量刑需综合犯罪情节、手段及后果等考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达“数额较大”标准,可能判三年以下刑等。单纯欠款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构成犯罪才会判刑,欠款涉犯罪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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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权利。行使需满足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到期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等条件,要遵循程序,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行使主体是债权人而非以债务人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