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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有先后顺序最后以哪个为准

时间:2025.01.12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164人
律师解析:
关于立遗嘱存在先后顺序时应以哪个为准的问题,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一、公证遗嘱优先原则
当出现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这是因为公证遗嘱有着严格的公证程序作为保障。
在进行公证时,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例如,公证人员会核实遗嘱人的身份信息,确认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会仔细询问遗嘱人立遗嘱的意愿,确保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想法的体现。
经过这样严格的程序,公证遗嘱的证明力相对较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二、均非公证遗嘱时的判定
若多份遗嘱均不是公证遗嘱,此时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比如,遗嘱人先后立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并且这些遗嘱都没有经过公证,那么时间在后的那份遗嘱效力优先。
这是基于遗嘱人最后的意愿通常更能反映其真实想法的考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遗嘱人立遗嘱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遗嘱可能无效。
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按照法定程序订立有效遗嘱。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其中有一份公证遗嘱,其余为自书遗嘱,且各遗嘱内容存在相互抵触之处,引发争议焦点在于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案情分析:

1、在存在公证遗嘱且多份遗嘱内容抵触的情况下,应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因为公证遗嘱有严格公证程序保障,公证机构会全面审查遗嘱人的身份、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等,其证明力较高。
2、若多份遗嘱均非公证遗嘱,像小朱的其余自书遗嘱这种情况,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是考虑到遗嘱人最后的意愿更能反映其真实想法。同时,遗嘱需满足立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等条件,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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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2年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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