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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公证完了的房屋还能要回去吗

时间:2025.01.21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303人
律师解析:
关于公证处公证完的房屋能否要回这个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赠与公证情况
房屋赠与公证中,若已经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通常情况下是不能随意将房屋要回的。
这是因为房产过户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要回房屋的。
例如,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比如,受赠人对赠与人进行打骂、虐待等行为,严重损害了赠与人的身心健康;
或者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像在赠与人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时,受赠人有能力却拒绝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和经济支持等。
在这些情况下,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从而要回房屋。
二、委托公证等其他公证类型情况
如果公证的是房屋相关的委托事项,比如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的出租、抵押等手续,这种公证并不涉及房屋权属的直接转移。
当委托事项完成,比如房屋已经顺利出租出去,或者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例如受托人严重违反委托约定、损害委托人利益等情况下,委托人可依法终止相关委托关系。
而房屋本身的归属则按照实际产权情况来确定,即房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总之,要判断公证完的房屋能否要回,需依据具体的公证事项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综合考量。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赠与小李并完成赠与公证及房产过户,后小李对小朱打骂虐待,小朱想拿回房屋。另外,小胡公证委托小静办理房屋出租事宜,小静违规操作损害小胡利益,小胡想收回房屋,争议点在于公证后的房屋能否要回。

案情分析:

1、在小朱与小李的赠与公证情况中,房产已过户所有权转移,一般不能要回,但小李打骂虐待小朱,严重侵害小朱权益,小朱可自知道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回房屋。
2、在小胡与小静的委托公证情况中,公证不涉及权属转移,小静损害小胡利益,小胡可依法终止委托关系,房屋按产权登记确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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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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