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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关于债务约定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5.01.22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039人
律师解析:
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债务约定,主要有这些规定:
1.财产归属约定: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比如,双方可以约定婚后一方的工资收入归个人,而投资收益则共同所有。
2.共同债务承担: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像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就属于共同债务。
3.个人债务界定:一方婚前或婚后单独产生,且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由该方个人承担。
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4.约定形式要求: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难以证明效力。
5.对抗第三人问题:协议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若第三人不知情,有权要求夫妻共同担责。
6.约定不明处理:若协议约定不明确,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确定债务承担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夫妻,二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小朱工资归个人,投资收益共同所有。后小朱未经小李同意筹资经商,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产生债务。债权人小胡不知情要求二人共同担责,二人对此有争议。

案情分析:

1、财产归属约定方面,小朱和小李关于工资和投资收益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共同债务承担上,小朱经商债务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共同债务。
3、个人债务界定看,小朱该债务符合个人债务情形,应由其个人承担。
4、约定形式要求满足,书面协议具备效力。
5、对抗第三人问题中,小胡不知情,协议不能对抗他,他有权要求二人担责,但小李担责后可向小朱追偿。
6、此案件约定明确,按约定处理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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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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