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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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债务问题首先要分清是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若是共同债务,依现行法,双方应公平诚信自愿协商分担,特定情况下按商定方案承担也被认可。若是个人债务,由该方独自承担,比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举债用于个人且与家庭生活无关,通常就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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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夫妻离婚案件的债务分担,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平等承担;若一方能举证债务属个人债务,如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自行借贷,该债务由举债方单独承担。通常,夫妻共同债务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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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衍生的负债问题,要依据负债属性、用途及当事人协议等多因素考量处理。因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产生的负债,常视为共同债务,双方共担还款责任;若能证明是单方个人行为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可能判定为个人债务。具体操作时,双方应向法庭提交证据说明负债情况,法院会综合考量后公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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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实施离婚程序,债务问题需区分性质。为维护夫妻关系、促进共同生产或基于双方共同决定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且数额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通常视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