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追偿权并非以实际支付作为其产生的先决条件。
追偿权指在特定
法律关系里,一方履行了
债务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应承担责任的其他人请求偿还已支付部分。
通常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像存在合法的
债务转移、代为履行等情形,即便尚未实际支付,追偿权也会产生。
比如在
连带债务中,连带
债务人之一履行了全部债务,就具备了对其他债务人的追偿权。
不过,在某些特定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中,可能会把实际支付设定为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这就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总之,追偿权的产生并非必然以实际支付为前提,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件。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为连带债务人,三人共同对
债权人小丽负有债务。在债务到期后,小朱因经济状况较好,决定先行履行全部债务。然而小胡认为,小朱尚未实际支付完毕所有债务,不具备对他们的追偿权,三人为此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小朱将小胡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通常在连带债务关系中,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便尚未实际支付,追偿权也可能产生。小朱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在决定履行全部债务时,追偿权已经具备产生的基础。
2、但具体情况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判断,若不存在将实际支付设为前提条件的情况,小胡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小朱有权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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