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般来说,当
法人持股达到100%时,按照常规情况,法人主要是以其投入到公司的
出资额为界限来承担
有限责任的。
倘若法人出现了滥用法人所具有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的行为,比如为了逃避
债务而故意为之,并且这种行为对公司的
债权人利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等情况,那么就很有可能会被揭开法人的那层面纱,进而要求
法人股东对公司所背负的
债务承担起连带的责任。
举例来讲,要是法人把公司的财产和自身的
个人财产混淆在一起,导致公司失去了应有的独立人格,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就有权利主张让法人股东来承担连带的责任。
然而,仅仅只是针对持股100%这样一种单一的情况而言,通常是不会直接促使法人就必须承担连带的责任的,这需要结合具体的经营行为以及实际的法律事实进行综合的判断,不能仅仅依据
持股比例就妄下结论。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法人持股某公司100%。公司经营期间产生债务,债权人小丽要求小朱
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点在于小朱是否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行为。小朱曾有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淆情况。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小朱以投入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持股100%这一情况,通常不会直接让其承担连带责任。
2、小朱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淆,导致公司失去独立人格,对债权人小丽利益造成损害,这种情况下,小丽有权主张小朱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结合具体行为和法律事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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