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对仲裁裁决执行的异议的人申请异议的条件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案件当事人虚假申请仲裁损害合法的权益;再者就是案外人主张的权益所执行标的尚未执行,以及还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有异议的话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的,但是要有起诉书、明确的原告、被告、诉讼请求等相关的材料。人民法院在受理了之后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时间。
仲裁裁决执行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法院下达裁决,决定不予执行原仲裁决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在执行期间,也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劳动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书下达之后,对于符合法律上规定起诉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需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其中原判决、裁定宜解释为包括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应当由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等在内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