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在涉案人员被监视居住转取保候审后,手机的返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警方的实际需求。如果涉案人员的手机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或者警方不再需要该手机中的信息,那么警方应当及时将手机归还给涉案人员。这样既可以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确保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取保候审期间,使用手机定位主要是为了监控被取保人的行动轨迹,而不是直接进行监听。然而,如果发现被取保人可能会销毁证据、伪造口供、干扰司法或者面临新的犯罪指控,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后,可能会采取更严密的监管措施,包括监听等手段,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执行期限届满前十五天,执行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构,对是否延长进行评估。决定后,执行机构将发送解除或变更通知。如果决定解除,应当立即通知被取保候审人、被监视居住人和相关单位。
取保候审期间手机不会被监听。但是,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现有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取保候审期间手机不会被监听。但是,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现有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