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监视居住期限通常为六个月,这期间若发现嫌疑人有
犯罪事实需
逮捕,经县级以上相关负责人批准可行。
2.
监视居住期间,遇以下情形应予以逮捕:
其一,故意实施新罪;
其二,企图自杀、逃跑以逃避侦查等;
其三,实施毁灭等行为影响正常工作;
其四,对特定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其五,经
传唤无故不到案影响工作;
其六,擅
自离开执行处所或多次未经批准离开。
案情回顾:小李因涉嫌一起
盗窃案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限内,小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处所两次。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违反了监视居住规定,且存在逃避侦查的嫌疑,遂向县级以上相关负责人申请批准对小李予以逮捕,小李则坚称自己是有紧急事情才离开,并非故意违反规定,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期间,嫌疑人擅自离开执行处所或多次未经批准离开的,应予以逮捕。小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处所两次,符合该情形。
2、小李称有紧急事情才离开,但此理由不能改变其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事实,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经县级以上相关负责人批准,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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