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的
管辖法院确定原则如下:
因
保险事故提
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2.若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货物,管辖法院为:
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3.确定具体管辖法院时需综合判断:
若被告住所地明确且符合规定,通常由其管辖;
若保险标的物有特定地点,该地法院也可能有
管辖权。
总之,要依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准确确定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小胡为其运输的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运输途中货物出险,保险公司依约赔付小胡后,行使代位求偿权,将造成货物损失的
责任人小李告上法庭。但在管辖法院的确定上产生争议,小胡认为应在运输目的地
法院起诉,小李则主张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因保险事故提起
诉讼,保险标的物为运输中货物时,被告住所地、运输目的地等法院均可能有管辖权。
2、确定具体管辖法院需综合判断,若被告住所地明确且符合规定通常由其管辖,若保险标的物有特定地点,该地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需结合实际情况准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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