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公司”,不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包括其他形式的公司,比如无限公司。“企业”则涵盖了多种类型,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其他单位”的范围就更广了,包括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只有当犯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时,才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在现行法律规定中,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以及职能单位的从业人员。这里的“职能单位”,指的是依法设立的对社会进行公共管理,履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而非公务国家机构人员,如CEO、董事、CFO、审计师及各级管理人员,也属于该罪的主体。这些人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就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罪所针对的犯罪事实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它规模相对较大的团体机构内的工作职员,其利用职务便利的机会,非法将所在单位拥有的财务据为己有。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相关法规条例,对这一类型罪行的惩治措施将会因被非法占有的金额大小而有所区别,具体可划分为三个层次: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每种情况都对应着相应的刑事惩罚。
本罪所针对的犯罪事实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它规模相对较大的团体机构内的工作职员,其利用职务便利的机会,非法将所在单位拥有的财务据为己有。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相关法规条例,对这一类型罪行的惩治措施将会因被非法占有的金额大小而有所区别,具体可划分为三个层次: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每种情况都对应着相应的刑事惩罚。
本罪所针对的犯罪事实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它规模相对较大的团体机构内的工作职员,其利用职务便利的机会,非法将所在单位拥有的财务据为己有。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相关法规条例,对这一类型罪行的惩治措施将会因被非法占有的金额大小而有所区别,具体可划分为三个层次: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每种情况都对应着相应的刑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