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咨询该律师若夫妻在婚姻持续过程中共同参与了土地的承包运营,在此情况下,该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常会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若在夫妻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前已然缔结连理,且实际分配到的土地包含双方各自的份额,亦然将其认定为共有财产。
夫妻在共同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润该如何进行合理分配新颁布的《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做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对于他们共同拥有的财产,应依法享有同等的所有权权益,即各享有相同份额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同样地,他们也应对因这部分财产所产生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同等的经济负担和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若企业由夫妻共同参与经营且产生了债务问题,则该企业及其所有股东均需承担相应债务。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企业作为法人,拥有自主的法人财产权,须担负起对其所负责公司的全部债务。对于有限责任制公司而言,其股东仅需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比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需要根据他们认购的股票数量来承担公司的债务。
夫妻一方的生产经营性负债是否需要共同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生产经营的利益用于家庭开支,或者另一方积极参与了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债务可能需要共同承担。如果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无关,另一方对此不知情且未从中获利,那么债务可能由个人承担。总之,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该债务的承担性质。
夫妻共同债务中,对于共同运营的判定,需要满足双方共同参与经营、利润用于家庭开支,并且共同承担决策和管理责任这几个条件。比如共同经营公司或商店等。在进行评估时,需要综合考虑运营的性质、目标、方式,以及双方在其中的角色、参与程度和利益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