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故意
伤害罪的预备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类:
准备工具:
像是提前购置刀具、棍棒这类能用来伤害他人的器械,就属于准备工具的行为。
制造条件:
比如暗中悄悄跟踪
被害人,把其行动轨迹和活动时间都摸清,为后续实施伤害行为做准备;
还有召集同伙一起商议伤害计划等,这些都是制造条件的行为。
要清楚的是,预备行为还没开始实施
犯罪,只是给犯罪的实行和完成提供了便利条件。
要是在预备阶段自己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那属于
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依法能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但要是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了,那就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或未遂啦,法律后果不一样哦。
案情回顾:小李因与小胡发生矛盾,心生怨恨。他先是悄悄购置了一把刀具,之后还暗中跟踪小胡,摸清其日常行动轨迹和活动时间,准备找机会实施伤害。然而,在即将动手的前一天,小李经过内心挣扎,主动放弃了伤害计划。小胡得知此事后,仍认为小李的前期行为对自己造成威胁,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李购置刀具及跟踪小胡的行为,分别属于故意伤害罪预备行为中的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2、小李在即将动手前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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