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来讲,倘若那
债务没被用于夫妻一同生活、共同经营,亦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在
离婚之际,男方的债务跟女方没啥关系。
2.依据《
民法典》,夫妻中的一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所背负的债务,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不过呢,要是
债权人能够证实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那就另当别论。
3.举个例子,男方因个人赌博而欠下巨额债务,并且这些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在离婚时,女方根本无需对该债务负责。
但要是男方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生意的,即便借款手续仅仅是由男方办理的,女方也得承担相应的债务。
案情回顾:小胡和小丽是夫妻,两人决定离婚。小胡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了一笔钱。小丽认为这是小胡
个人债务,自己不应承担,因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小胡称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双方就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背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在此案中,若小胡不能证实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小丽无需承担;若能证实,则小丽需承担相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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