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而言,
不当得利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
若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同,便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
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3.通常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法院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受理不当得利案,像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
诉讼等。
所以,多数时候不是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不当得利案,除非有特殊法律规定情形。
案情回顾:小胡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小丽告上法庭。小胡认为小丽无端获取一笔本应属于自己的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小胡向自己住所地
法院起诉,然而小丽提出
管辖权异议,称不当得利案件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自己的住所地并非小胡
起诉的法院所在地。双方就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不当得利案由通常也是如此,所以小丽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法律依据。
2、通常原告住所地法院在多数不当得利案中无
管辖权,除非存在特殊法律规定情形,而此案件并未提及存在特殊情形,故小胡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不符合一般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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