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债权,像基于特定亲属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
劳动报酬等专属自身权利,
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要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及债权人,但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未到期,也不能行使
代位权。
当债务人债权不合法有效,比如
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同样无法行使代位权。
总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得满足法定条件,不然难获法律支持。
案情回顾:小郑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胡是次债务人。小李对小胡享有基于亲属关系的给付请求权。小郑认为小李怠于行使对小胡的债权,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欲代位行使小李对小胡的债权。但小郑的债权尚未到期,且小李对小胡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小郑与小李就代位权行使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属于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小郑不能代位行使。
2、小郑的债权未到期,且小李对小胡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不合法有效,小郑均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其代位权主张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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