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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公司财产是否属于侵占

时间:2025.03.2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350人
律师解析:
1.保管公司财产不一定就属于侵占。
当保管人处于合法的保管关系中,认真妥善地保管公司财产,切实履行保管职责,且不存在把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与行为时,便不属于侵占。
2.不过,要是保管人在保管期间,怀着非法占有目的,把公司财产据为己有,像私自变卖或者挪用等,这种行为就构成了侵占。
3.判断的关键在于保管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表现。
要是只是正常保管行为致使财产受损等情况,通常依照保管合同的约定来处理相关责任;
但要是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那就可能触犯刑法里的侵占罪。
比如,保管人A正常保管公司一批货物,因不可抗力货物受损,这会依合同处理。
而保管人B私自将公司一笔资金拿去炒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就构成了侵占。

案情回顾:

小许是公司仓库管理员,负责保管公司的一批贵重货物。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部分货物丢失,怀疑小许侵占。小许称货物是因正常损耗和意外损坏而减少,自己一直尽责保管,无非法占为己有之意。而公司认为小许有私自变卖货物的嫌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小许是否构成侵占,关键在于其主观故意和表现。若小许是合法保管,尽责且无非法占有目的,即便货物有正常损耗等情况,也不算侵占。
2、若小许有将货物变卖、挪用等非法占有的行为和目的,则构成侵占。正常保管致损依保管合同定责,有非法故意则可能触犯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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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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