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咨询该律师那么,我们就要把最后收到钱的那个人的地方当作“履行地”了。所以嘛,想要追回欠款的话,管辖法院也是要按照这样规定的来,也就是看借款人也就是那个收到钱的人住在哪个法院管的范围内。
就是说,因为跟人签了合同最后闹别扭打官司的话,可以找被告住在哪个地方或者是在哪儿办的合同业务的当地法院来管。比如说在借钱这种事情上,要是贷款人和借钱人都没商量好应该在哪儿还钱、也没人站出来说清楚的话,那按照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出的那个文件里头说的第三条,应该按照接受金钱的那个人所在的地方作为钱该还给谁的地方嘛。所以呀,这种情况下,谁收到了钱谁就是接收货币的一方,自然就能找他住的地方的法院去起诉。
按照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通常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若被告系自然人身份,并且其居所地与主要生活地点并不完全重合,此时,即应遵循“主要受审”原则,由常驻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反之,若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则应由被告的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相关案件。
大家都知道,咱们如果跟别人因为签了合同有啥矛盾,就要去人家住的地方或者合同上写着的那个地儿告他。可是贷款合同这事儿就有点特殊了,假如借贷双方在哪儿能把钱还给对方这事儿上没有说清楚或说了也没明白,然后再讨论这事也纠结不出个结果来,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说法,你这个受理钱的那个人的地盘就算是合同履行地了。
关于合同纠纷的审理问题,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然而,为了确保争议的有效解决以及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当事人双方亦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事先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书面选定其他具备实际关联性的地域作为管辖法院,例如被告的户籍地、合同约定的履行场所、签订合同时所在地、原告的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