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般人身
损害赔偿的
诉讼时效是三年,从
受害人晓得或该晓得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诉讼时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因
不可抗力等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案情回顾:小郑在一次意外中被小李撞伤,身体多处受伤。当时小郑以为只是皮外伤,并未在意。两年后,小郑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是之前撞伤留下的后遗症。小郑要求小李
赔偿,但小李认为事情已过去两年,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小郑在两年后才知道自己权利受损,此时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三年期限。
2、若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本案未达到该时长。且目前也未出现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等不能行使请求权导致时效中止的情况,所以小李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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