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十余年,亲办案件近千件。擅长离婚、继承、析产等各种婚姻家事诉讼及非诉业务,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巨大的大案、要案、名人案件。 易轶律师自2014年开始进入财富管理领域,是国内最早一批进入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三联生活周刊》、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曾获律新社年度风云榜“2024年度律界女性领导力人物30佳”。
咨询该律师在婚前全额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缔结之前,由单方面足额出资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将不再被视为共同财产。关于财产的归属问题,即究竟属于个人所有抑或是夫妻共有的范畴,需要依据您们双方所拥有的具体财产信息进行判断和确认。通常来说,在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应当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房产出售,婚后购房产权归属的法律问题婚姻期间出售原属婚前所有之房屋后所购置之新房,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分析:首先,若新购房产仍登记于某一方名下,则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应视为出资购买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此类房屋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次,如果新购房产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那么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关于婚前以彩礼购置房产,其是否被认定为婚前财产的问题以对方所支付的彩礼购买房屋,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婚前财产,且归对方所有。然而,若在离婚时,对方有权索回彩礼。值得注意的是,倘若以对方的彩礼购买房屋后,该房产的按揭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那么除了彩礼部分之外,其余的部分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在新民法典的认定下,婚前由男性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后并不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唯有在夫妻双方携手共度还贷岁月之后,其参与还款的金额才得以划归为共有资产。我国现行法律明确界定,恋爱期间购买的物品或所有在领证前完成的交易行为,无论经过多少年的婚姻生活,都将作为个人的私有财产而不受其他影响,除非双方自愿进行特别约定。
在婚前置办房产时将女方列为户主的情况通常被界定为共有财产。如若夫妇间的任一方于婚前购置房产,婚后以其个人财产进行还款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写有仅此一人姓名的话,那么这项房产应认定为单独所有且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对此行使分割权益。然而,假设在举行婚礼之前购房并将指定一方列为户主,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增添了另一方作为户名,那么这栋房产便会被判定为共享所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