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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以赌博为业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5.03.26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089人
律师解析:
赌博罪中“以赌博为业”的判断标准如下:
1.参与赌博时间长:
并非偶尔参与,而是持续一定时期。
比如长期每周固定几天参与赌博,而非只在某个特殊日子玩一把。
2.参与赌博频率高:
不是偶尔为之,而是频繁参与。
像一周内多次参与不同场次赌博活动。
3.投入资金数额大:
把赌博当作主要经济来源,投入大量资金。
例如每次赌博投入数千元甚至更多,长期如此形成依赖。
4.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或挥霍源:
靠赌博获取经济收益来维持生活或肆意挥霍。
比如日常开销、购买奢侈品等都依赖赌博赢钱。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几个方面,才可能被认定为“以赌博为业”构成赌博罪。
若只是偶尔参与赌博,不满足其他条件,通常不构成此罪。

案情回顾:

小郑在近三年来,频繁参与各类赌博活动。每周都会去赌场几次,每次投入的资金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他将赌博视为主要的收入来源,生活开销基本都依靠赌博所得。小胡偶尔会跟小郑去赌场玩,但只是小金额参与,频率也很低。警方在一次扫赌行动中将他们抓获,对于小郑和小胡是否构成赌博罪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小郑参与赌博时间长达三年,频率高、投入数额大且靠赌博所得维持生活,符合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要件,可能构成赌博罪。
2、小胡只是偶尔参赌,投入金额小,不满足以赌博为业的条件,不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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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同济大学刑法学法律硕士。曾处理百余件刑事案件,多次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成功为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减少犯罪金额。在金融领域拥有深厚的背景,曾在多家全球500强知名险企等金融机构任职,积累了近十年的业内经验。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间,通过详尽分析各类案件资料,精准制定调查方向,成功甄别多起保险欺诈与诈骗案件。随着当前社会对多领域综合人才得需求增加,从深耕多年的金融犯罪领域,凭借积累的案件经验、交叉领域的重叠以及监管资源延伸至综合领域,成功转型为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领域并综合发展,多次为当事人提供高效辩护,并为受害者提出精准的刑事控告,赢得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主要服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赔偿纠纷。 (部分案例) 1.某软件科技公司与某国有公司技术服合同仲裁案,为其挽回近二百余万经济损失; 2.纪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为其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3.张某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为张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4.魏某涉嫌强奸罪案,为魏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5.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为廖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院认可并采纳其辩护意见,最终从轻量刑; 6.L某国家赔偿案,为L先生争取到百万元国家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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