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需满足系列条件。
其一,存在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像合同成立后出现的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
其二,该情势变更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其三,情势变更不可
归责于
当事人,即当事人对这一变化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和克服。
其四,继续履行原合同会显失公平,也就是按原合同履行会致使当事人间利益严重失衡。
当满足这些条件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变更或
解除合同,以此维护公平正义。
不过,情势变更的认定要谨慎,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比如要详细考量客观情况变化的具体情形、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当事人是否有过错等。
只有全面权衡,准确认定,才能确保在情势变更时,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与稳定。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李签订了一份
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在合同履行一年后,当地政府出台新的环保政策,要求该区域内的房屋必须进行环保改造,否则不得出租。这一政策调整导致小何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改造,继续履行原合同将使小何面临巨大
经济损失,双方就合同是否应变更或解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此案件中政策调整属于合同成立后不可预见的客观变化,且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符合情势变更的时间条件。
2、小何对政策调整无法预见、避免及克服,不可归责于他,继续履行原合同会让小何利益严重失衡,显失公平,小何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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