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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有共犯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3.28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058人
律师解析:
敲诈勒索罪共犯情形有以下几种:
1.组织犯:
这类人发起、策划并指挥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是整个犯罪的组织者与领导者。
他们在犯罪中起着统筹全局的关键作用,对犯罪活动的走向、方式等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力。
2.实行犯
直接去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借助威胁、恐吓等手段来获取他人财物。
他们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执行者,其行为直接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帮助犯:
为敲诈勒索犯罪提供各种帮助,比如提供作案工具,精心挑选合适的工具以确保犯罪顺利实施;
或者打探被害人情况,包括被害人的行踪、经济状况等,为犯罪创造有利条件。
4.教唆犯
通过劝说、利诱、授意等方式,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故意并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他们利用言语或其他手段,激发他人的犯罪欲望,从而引发犯罪行为。
需注意,各共犯在共同犯罪里所起作用不同,量刑也有差异。
司法实践中,会依据各共犯具体行为和情节认定其罪责。
比如甲教唆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甲是教唆犯,乙具体实施行为是实行犯,二人共同构成敲诈勒索罪共犯,要依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发起并指挥了一起敲诈勒索活动,计划向小丽索要财物。小胡受小朱教唆,产生了犯罪故意。小胡又找来小李作为实行犯,直接对小丽进行威胁、恐吓以获取财物。小静则为此次犯罪提供帮助,打探小丽的经济状况和行踪。小丽报警后,警方将四人抓获。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组织犯,发起、策划并指挥犯罪活动,对犯罪起着统筹全局的关键作用,应承担相应罪责。
2、小胡是教唆犯,通过教唆行为促使小李实施犯罪,需为其教唆行为负责。
3、小李是实行犯,直接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导致犯罪结果发生,应承担法律责任。
4、小静是帮助犯,为犯罪提供有利条件,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司法会根据四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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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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