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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时间:2025.04.11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959人
律师解析:
1.单位无法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指的是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
其中涵盖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他们凭借专业知识为患者诊断病情;
护士负责协助医生进行护理工作,执行各种护理操作;
药剂人员则准确调配药物。
此外,还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2.单位不具有医务人员这种主体身份,没办法直接进行医疗行为,也就不会导致医疗事故。
要是单位因为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要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单位的刑事责任。
3.总之,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被限定为医务人员,单位不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私人医院的负责人,该医院因管理不善,致使医生小李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小丽死亡。小丽家属要求追究医院的刑事责任,认为医院作为运营主体应担责,而小朱则认为责任在小李个人,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医务人员,如医生、护士、药剂人员及个体行医人员等,单位不具有医务人员这种主体身份,无法直接进行医疗行为,所以单位无法构成医疗事故罪。
2、若单位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非单位的刑事责任。因此本案应追究小李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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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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