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
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核心在于
劳动关系。
通常情况下,和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就是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了
劳动合同,那此用人单位便是责任单位。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
比如用人单位把工程(业务)或
经营权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被招用的劳动者因
工伤亡,发包单位就是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再如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另外,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时,承继单位要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需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总之,依据劳动关系及相关特殊规定,能准确认定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具体来说,通过查看劳动合同确定常规劳动关系下的责任单位;
对于发包、挂靠等特殊情况,依据规定明确责任归属;
针对单位变动,按照要求让承继单位履行相应责任,从而精准认定,保障劳动者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受雇于小李,在小李承接的工程中工作时受伤。小李是从某公司
承包的该工程,且小李并无用工主体资格。小许要求认定工伤,此时对于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产生争议,小许认为应是发包工程的公司,而小李觉得自己才是责任方。
案情分析:1、通常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若签了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为责任单位。但本案中小李无用工主体资格,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把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被招用劳动者因工伤亡,发包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所以此案件中发包工程的公司应是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2、明确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要依据劳动关系及相关特殊规定,通过查看劳动合同确定常规责任单位,对发包等特殊情况按规定明确归属,以此保障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