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或者撤销的婚姻有啥后果
时间:2025.04.01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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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无效婚姻自始不产生效力,
当事人不具备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
同居期间财产,先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时,法院依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对于因
重婚致
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能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
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
可撤销婚姻方面,一方患
重大疾病,应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无夫妻
权利义务。
同居期间财产,先由当事人协商;
协商不成,法院依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当事人同居期间财产,一般按
共同共有处理,不过有
证据证明属一方所有的除外。
案情回顾:小何和小丽登记
结婚后,小何发现小丽婚前隐瞒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小何认为小丽的隐瞒行为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遂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时,两人在同居期间购置了一套房产,对于该房产的分割,双方产生争议,小何主张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分割,小丽则认为应平均分配。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中,一方有重大疾病婚前应如实告知对方,否则对方能向法院请求撤销。本案中,小丽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小何有权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2、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一般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能证明属一方的除外。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在本案中,小何作为无过错方,法院在
分割房产时应适当照顾小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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