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在职期间,
竞业限制一般可履行。
员工负有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义务,不能在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2.这样做是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竞争优势。
若员工违反在职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有权依协议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比如支付
违约金。
3.不过,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等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且不可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规定。
同时,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间按约定
支付经济补偿,以此保障竞业限制约定有效。
比如,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后两年,范围限定在特定区域内同类业务。
用人单位每月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额按员工离职前
月工资一定比例确定,如此才能确保整个竞业限制约定合法合理且有效执行。
案情回顾:小何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职期间不得在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自行开业经营同类业务。小何在工作期间,偷偷为一家竞争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发现后,以小何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小何则认为协议未明确
补偿金额,不应受约束。
案情分析:1、在职时的竞业限制约定通常是有效的,员工应遵守约定,小何为竞争公司服务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协议。
2、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范围、期限等,虽本案协议未明确补偿金额,但不影响协议整体效力,公司可依协议追究小何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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