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其特定顺序。
2.首先,
合伙企业自身财产会被优先用于偿还
债务。
这是因为企业财产是偿债的首要资金来源。
3.其次,要是合伙企业财产不够
清偿债务,各
合伙人就需承担责任。
其中,
普通合伙人要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即需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来偿债;
而
有限合伙人则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比如,若合伙企业财产是100万,债务有200万,那么先拿100万偿债,剩下的100万就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去偿还,有限合伙人只需按出资额负责。
5.不过要留意,实际情况多样,不同情形可能存在差异。
具体的债务承担方式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合伙协议来精准确定,以确保债务承担的准确与合理。
案情回顾:小何、小李、小胡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200万元债务,而此时合伙企业的财产仅有100万元。对于剩余的100万元债务,普通合伙人小何认为有限合伙人小李和小胡也应和自己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小李和小胡觉得自己作为有限合伙人,只应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偿债时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债务。此案件中,该合伙企业先以100万合伙财产偿还了部分债务。
2、当合伙财产不足以偿债时,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小何需对剩余100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小李和小胡按其认缴出资额担责,小何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责任承担还需结合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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