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的人
民法院
管辖。
2.要是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那就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
要是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此外,
当事人能够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不过不能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
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后因合同款项支付问题
产生纠纷,小朱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
法院起诉,因为自己是接收货币一方;而小李则主张应在自己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
纠纷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
未约定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小朱)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虽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本案双方未作此约定。所以,小朱所在地法院对该
纠纷有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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