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另一
上市公司,要满足这些条件:
1.收购人得有相应
民事行为能力,且资金实力足够支付收购价款。
比如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承担收购所需资金。
2.当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达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还想继续增持时,就得采取
要约方式,可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3.收购要约期限不能少于30日,也不得超过60日。
4.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能撤销收购要约。
5.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要在15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收购情况书面报告并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必须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
保证收购行为合法、公正、透明,以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的A上市公司欲收购小胡所在的B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A公司资金实力雄厚,收购人小朱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当A公司持有B公司已发行股份达30%,小朱想继续增持,发出了为期25日的部分要约,且在承诺期限内撤销了要约。收购完成后,小朱未在15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收购情况书面报告并公告,小胡对此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收购人虽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资金实力,但发出的要约期限少于30日,不符合“收购要约期限不能少于30日,也不得超过60日”的规定。
2、小朱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撤销收购要约,违反了“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能撤销收购要约”的要求。
3、收购行为完成后,小朱未在15日内向相关机构报送书面报告并公告,不满足“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要在15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收购情况书面报告并公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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