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所负的
债务,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进行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背负的债务,都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不过,要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就另当别论。
3.共债共签突出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共同认可,这对于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另一方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它能避免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擅自举债,从而给另一方带来不合理的债务负担。
通过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增强了债务认定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让债务关系更加清晰明确,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使婚姻中的财产债务关系有法可依、有序可循。
案情回顾:小何和小丽系夫妻。小何在
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小丽同意,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元用于投资一家餐厅。后小何投资失败无法偿还借款,小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该债务。小丽认为此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自己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小何借款50万用于投资餐厅,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2、若小胡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小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共债共签”原则可避免类似小丽这种情况,保障夫妻另一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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