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决一般是依据什么来做出的
时间:2025.04.05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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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商标侵权判决依据多方面因素:
1.
商标近似性判断:
查看被控
侵权商标与原告商标在视觉上有无显著差别,是否足以误导公众。
像文字商标,需看字形、读音、含义是否近似。
例如,“可口可乐”与“可日可东”,字形相似,易混淆。
2.商品或服务类似性:
判断两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是否相近。
如保温杯和热水瓶,功能类似,销售渠道也多有重合。
3.混淆可能性:
考量是否会让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或以为与原告有特定联系。
比如一些仿冒名牌的小作坊产品,易使
消费者混淆。
4.被告主观恶意审查:
看被告是否明知是侵权商标仍使用。
若被告刻意模仿知名商标,明显存在主观恶意。
综合这些因素,依据《
商标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判定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最终做出相应判决。
案情回顾:小许经营一家饮料公司,拥有“快乐水”商标。小李新开了一家饮品店,使用“快了水”作为店铺招牌和饮品标识。小许认为小李的商标与自己的近似,易误导公众,且二者商品类似,小李有主观恶意,构成商标侵权,遂将小李诉至法院。小李则称自己并无恶意,标识差异不大不构成
侵权。
案情分析:1、从商标近似性判断,“快乐水”与“快了水”字形、读音相似,视觉上无显著差别,易误导公众。
2、商品均为饮品,在功能、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
3、“快了水”的使用存在让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误认的可能性。
4、小李使用与知名“快乐水”商标如此近似的标识,有刻意模仿的嫌疑,存在主观恶意。综合上述因素,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小李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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