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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会所被卖,是否可以起诉开发商侵权

时间:2025.04.0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069人
律师解析:
1.明确性质:
小区会所若属业主共有部分,开发商私自出售即构成侵权
一般来说,小区会所会被认定为公用设施,属业主共有。
2.维权途径:
开发商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处分共有部分,侵犯业主共有权。
业主可起诉,要求确认出售行为无效、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证据收集:
起诉时,业主需收集购房合同、小区规划资料、会所出售凭证等证据,证明会所共有属性与开发商侵权行为,以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某小区开发商小朱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小区会所出售给小胡。业主小丽、小静等认为小区会所作为公用设施,应属业主共有,小朱的出售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益。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业主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案情分析:

1、从法律性质上看,小区会所通常被认定为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小朱私自出售的行为构成侵权。
2、业主们有权起诉小朱,要求确认其出售会所的行为无效,同时让小朱恢复会所原状,并对业主们的损失进行赔偿
3、在起诉过程中,业主们需要收集购房合同、小区规划资料、会所出售凭证等证据,以此证明会所的共有属性以及小朱的侵权行为,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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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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