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客体方面:
侵占罪侵犯的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
把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遗忘物或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
3.主体方面:
年满16周岁、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此罪。
4.主观方面:
主观上故意
非法占有,明知是他人交托保管之物、遗忘物或埋藏物。
侵占罪需
被害人告诉才处理,若被害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检察院和
近亲属也能告诉。
案情回顾:小朱受小丽委托保管一批价值较高的珠宝。一段时间后,小丽向小朱索要珠宝,小朱却拒绝归还。小丽认为小朱应归还自己的财物,而小朱坚称这些珠宝是小丽赠送给他的,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丽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1、从客体方面看,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小丽财物的所有权,符合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上,小朱将代为保管的小丽的珠宝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满足侵占罪客观方面的条件。
3、主体上,若小朱年满16周岁且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能构成此罪。
4、主观方面,小朱明知是小丽交托保管的财物仍拒绝归还,存在故意非法占有的故意。侵占罪需小丽告诉才处理,若小丽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检察院和近亲属也能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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