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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的

时间:2025.04.06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468人
律师解析:
1.合同纠纷诉讼,按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施工行为地。
3.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以约定为准;
没约定时,给货币的,收钱一方所在地是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是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是履行地;
即时结清合同,交易行为地是履行地。
4.拖欠工程款纠纷,能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确定合同履行地很重要,这利于在合适法院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小朱负责小李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完工后,小李拖欠小朱工程款。小朱欲通过诉讼维权,但双方对合同履行地产生争议。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小朱认为应按施工行为地确定,小李则主张按自己所在地确定。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至关重要。
2、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时,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施工行为地。因此,小朱主张按施工行为地确定合同履行地符合法律规定,其可在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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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功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从事建筑行业十余年,擅长建筑工程案件,盐城首期刑辩班优秀学员,擅长刑事案件,以及婚姻,交通,民间借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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