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债务人为躲债
恶意转移财产,
债权人在行为发生起五年内可行使
撤销权。
2.按《
民法典》,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其行为。
3.债务人不合理低价转让、高价受让财产或为他人
债务担保,且相对人知情,债权人也能申请撤销。
撤销权应在知道事由一年内行使,超五年未行使则消灭。
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李为躲避对小朱的
债务,将自己名下价值不菲的房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小胡,且小胡知晓小李转让房产是为躲债。小朱在得知此事后,纠结是否要行使撤销权,同时也不清楚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知情,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其行为。本案中,小李为躲债低价转让房产给知情的小胡,小朱有权申请撤销该转让行为。
2、小朱的撤销权应在知道该事由一年内行使,且自行为发生起五年内可行使,若超过五年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