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三金”退还情况依具体情形而定。
彩礼中的“三金”:
若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三金”一般可主张退还。
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此时“三金”也可能退还,不过适用此情形需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前给付“三金”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同样在双方离婚时,“三金”可退还。
劳动合同中的“三金”(通常指
养老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
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退还。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
符合条件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能退还。
存在重复参保情况,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可退还。
2.若所说的“三金”不是上述两种情况,请明确具体指向,以便更精准解答。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丽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小何按照习俗给小丽购买了“三金”。之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小何提出分手,并要求小丽退还“三金”,小丽认为“三金”是小何自愿赠与,不应退还。另外,小胡在某公司工作,公司为其缴纳了“三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后来小胡出国定居,他向
社保机构申请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社保机构以手续不全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1、在彩礼“三金”问题上,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小何一般可主张小丽退还“三金”。
2、在劳动合同“三金”方面,小胡出国定居符合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条件,社保机构应在小胡补齐手续后按规定退还其“三金”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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